(2015)务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访勋申请执行白玉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访勋,白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孙访勋,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白玉刚,男,1971年5月4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孙访勋申请执行白玉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孙访勋要求被执行人白玉刚返还原物的执行标的物孙访勋的房产证原物(房产编号尾数为0813)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孙访勋也无法提供该房产证的具体情况。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执字第1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