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十堰东方赛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绿环铝业有限公司、苑本立等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东方赛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绿环铝业有限公司,苑本立,杨晓钰,苑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东方赛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汽配城富桥区7118号。法定代表人王宗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绿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19号。法定代表人苑本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苑本立,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被执行人杨晓钰,女,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六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苑博。申请执行人十堰东方赛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绿环铝业有限公司、苑本立、杨晓钰、苑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十堰东方赛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53822.8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53822.8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十堰东方赛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绿环铝业有限公司、苑本立、杨晓钰、苑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绿环铝业有限公司、苑本立、杨晓钰、苑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