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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泰州市运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英,泰州市运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李红英。被告泰州市运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远东大道南侧1号。法定代表人唐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英与被告泰州市运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红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红英负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碧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