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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04号原告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莲花街,组织机构代码:67865426-X。法定代表人杜奉隽,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德(公司职员),男,生于1977年1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邓继军,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50325-2。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琼忆,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路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虹都景苑1楼,组织机构代码:56563522-2.法定代表人何文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云权(公司职员),男,生于1956年1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及第三人重庆路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499元,减半收取2749.50元,由原告重庆恒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