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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海涛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111号原告高海涛。委托代理人高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荣昌。委托代理人刘艳姗。原告高海涛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叶芃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海涛的委托代理人高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义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82200元(其中含2013年补偿款67200元、2014年补偿款15000元)。被告辩称,村里聘请专家成立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小组,并根据相关的政府文件及其法律规定制定出田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及分配细则,这两份材料经过公示,经过全体村民集体表决合法有效,我方依据这两个方案进行确认,方案中符合条件的就给了,不符合条件就不给。因没有得到补偿款的村民提出异议,所以村里正在研究解决方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海涛系高明与王伟婚生子女。高海涛于1983年11月出生在田义村。因其父高明在田义村任职期间,依据1992年沈阳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粮食局联合下发沈计经发(1992)1492号文件,作为对沈阳市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企业法人,准予本人或其配偶及未婚子女一人享有农转非的待遇。1994年其父高明、其母王伟及其姐姐高竞男依据该文件规定办理了农转非。1995年6月,原告高海涛以双职工子女的理由办理了农转非的手续。2013年被告作出了《田义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其中第七条规定可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对曾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创造社会财富有较大贡献者,按政策将田义村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按照1492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认定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高明、王伟、高竞男按规定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未能保留原告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户口簿、《田义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方案》、沈计经发(1992)1492号文件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关于原告高海涛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的问题。原告高海涛农转非原因并非政策性的农转非,而系个人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成员的资格,故其不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资格。庭审中,原告虽举证了其在农转非后,被告仍给予原告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相关证据。但原告不能基于被告曾给予过其本村村民待遇来确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享有失地补偿。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海涛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高海涛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