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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崔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崔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华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决定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应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