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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大运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大运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青岛大运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郑州路*号*栋*单元***户。法定代表人刘金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304211970********。系该公司业务员。申请人青岛大运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青岛大运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华夏银行青岛即墨支行票号为3040005122247007、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青岛浩歌服饰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大运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