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宗太勇与廖永德、刘素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太勇,廖永德,刘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宗太勇,男,生于1972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廖永德,男,生于1965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刘素兰,女,生于1967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太勇与被执行人廖永德、刘素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廖永德、刘素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宗太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启荣人民陪审员 余跃辉人民陪审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