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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胡永杰与罗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杰,罗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411号原告:胡永杰。委托代理人:兰倩,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杰诉被告罗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胡永杰负担。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