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洪梅与张兰栋、臧秀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梅,张兰栋,臧秀运,解松翔,诸城市隆源百货超市,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李洪梅。被告张兰栋。被告臧秀运。被告解松翔。被告诸城市隆源百货超市。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梅与被告张兰栋、臧秀运、解松翔、诸城市隆源百货超市、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