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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NG与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NG,张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267号原告NG,男,1957年7月23日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彭俊川,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被告张某甲的父亲),住同被告张某甲。原告NG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NG的委托代理人彭俊川,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NG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8日在上海登记结婚,2014年7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849号房屋)及沪A3XX**奔驰车归原告所有。其余两套房屋及沃尔沃车归被告所有。双方共有的公司经营权、所有权、应收账款等归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240万元折价款,且该款以生活补助费及赡养费的名义按月支付2万元,共分10年支付完毕。此外双方还约定由被告承担所有房屋的贷款和购置时产生的债务。但之后,被告一直怠于办理上述约定事宜。2015年8月被告还私自将奔驰车开走至今未归还原告。故起诉要求:1、判令849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849号房屋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3、判令牌号为沪A3XX**奔驰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将该车交还原告;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至12月的生活补助费共计12万元。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是849号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同时在该房不过户的情况下,被告同意偿还该房剩余的贷款;牌号为沪A3XX**的奔驰车现在被告处,不同意归还原告,849号房屋和沪A3XX**奔驰车的使用权属原告,现原告不能让女儿愉快生活,原告的特殊癖好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也不适合与女儿共同生活,故不同意将房屋及车辆过户给原告;另原告自2015年1月起就不在公司工作,因原告有劳动能力,并且自2014年11月起女儿已不随原告生活,故不同意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4年7月3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849号房屋作为原告和女儿的居所,归原告所有……;牌号为沪A3XX**奔驰车归原告所有,自行承担车辆使用安全和风险;被告承担所有房产的贷款和购置时产生的债务的归还责任;被告承诺若10年聘用期内原告不能继续工作或公司不再继续经营,每月依然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共2万,……但之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履行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电子邮件,被告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且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就家庭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及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生活补助费,应由被告按约按月履行,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015年7月至9月的生活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XXX弄XXX号房屋归原告NG所有,被告张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NG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张某甲负责偿还;三、牌号为A33B80的奔驰小轿车一辆归原告NG所有,被告张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车辆交付原告NG并协助原告NG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四、被告张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NG2015年7月至9月的生活补助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32,024元,减半收取计16,012元,由原告NG负担1,012元,被告张某甲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培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