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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正有与陈宗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有,陈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50-1号申请执行人彭正有,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宗胜,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彭正有与陈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正有于2014年7月2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同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宗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宗胜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宗胜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梅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