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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晟祺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晟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43号申请人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前郭县晟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晟祺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具体给付方式: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100万元。二、被告前郭县晟祺农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受理案件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1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