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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春丰诉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丰,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84号原告王春丰,身份证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代理人李雪,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286号1-2层。法定代表人肖平,职务总经理。原告王春丰与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原告王春丰应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丰的起诉。原告王春丰预交案件受理费961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王春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