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州执字第00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亚辉 与赵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辉,赵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319-4号申请人李亚辉,男。被执行人赵全英。李亚辉与赵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赵全英返还李亚辉46862元。因赵全英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李亚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68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面算账,扣过李亚辉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后,被执行人赵全英已给付申请人李亚辉41462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勇审 判 员  王世武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