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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民初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强与徐州九天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徐州九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197号原告宋强。委托代理人吴皓,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九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强诉被告徐州九天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宋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九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强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宋强负担。审 判 长  贺夫建审 判 员  王民报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