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尚福云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福云,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尚福云,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焕一,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福云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894号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12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89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