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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琳枝申请执行苏凤雄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枝,苏凤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639号申请执行人张琳枝,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凤雄,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琳枝与被执行人苏凤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6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苏凤雄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凤雄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