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德贤与崔云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贤,崔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贤,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云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德贤与崔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德贤及另案申请人陈昌贤、杨银旺、樊绪民、案外人刘宗民共同与被执行人崔云虎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崔云虎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状元东街沿街六号楼东起1、2间房产作价2236455元抵给申请人杨银旺,抵杨银旺446890元借款后,其余部分由杨银旺向另案申请人支付案件款(陈昌贤296855元、陈德贤391560元、樊绪民101150元)、案外人刘宗民1000000元;杨银旺与陈昌贤、陈德贤、樊绪民、案外人刘宗民达成债权分配方案。被执行人崔云虎已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韩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