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莉,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系被告李某某妹妹。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9日由审判员陈习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0年7月26日婚生一女,名王某甲。于1987年11月15日婚生一子,名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常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当时考虑子女未成年,所以勉强维系。但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并成家立业,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并生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并成家立业。虽在日常生活中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考虑到双方年龄都已较大,希望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3、共同财产清单,证明有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XX小区X号楼X单���X号的房屋一套,双鹿牌壁挂空调一台、格力牌柜式空调一台、29寸海信牌和TCL牌彩电各一台、25寸长虹牌彩电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柜子一组、沙发一套、三张双人床。被告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补充说明29TCL牌彩电和25寸长虹牌彩电已损坏。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0年7月26日婚生一女,名王某甲。于1987年11月15日婚生一子,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双鹿牌壁挂空调一台、格力牌柜式空调一台、29寸海信牌和TCL牌彩电各一台、25寸长虹彩电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柜子一组、沙发一套、三张双人床(29TCL牌彩电和25寸长虹牌彩电已损坏)。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已有三十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活中虽偶有争吵,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起诉离婚,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情节。原、被告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信任理解,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不应轻言草率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家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