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成都某某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伍某某。委托代理人黄礼高,四川科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四川科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某某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自刚。被告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自刚。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礼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某诉称,2012年9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在原告入职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勤勉工作,现被告因管理不善,造成公司负债累累,拖欠原告工资已达三个月之久,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具体数额,但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特起诉至贵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因管理不善,无法继续经营,并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后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1400元。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二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二被告已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的工资金额,应当负有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的义务。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二被告仍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某某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伍某某支付工资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成都某某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 锐审 判 员 周 毅人民陪审员 何万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