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2015)张定一初字第1743号原告王莹倩与被告向文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43号原告王某某,女,30岁。委托代理人邓富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向某,男,30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军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王惠担任记录,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富文、被告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2月6日在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向金一;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一般;自从原告怀孩子后,原、被告之间就产生了矛盾,特别是原告与被告的母亲矛盾更加明显,两人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后,被告甚至还出手打原告;现在,原、被告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在一起生活,两人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因此,原告现在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离婚后由原告抚养小孩,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成年。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J430802-2011-004105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向金一身份信息有关的事实;3、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都认为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的事实。经审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均表示无异议,但对证据3���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任何事情。被告向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有些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有时发生争吵是存在的,但两人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两人的夫妻感情很好;原、被告婚后,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母亲经常发生矛盾,婆媳之间的关系不好是事实;现在,为了家庭和孩子着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质证,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与本案有关联,因此,本院均予以采信;因原告提交的证据3系自己制作的打印件证据,被告对该证据表示异议,并且法院也无法核实相关内容,本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向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6日,原、被告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12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向金一;原、被告婚后初期的夫妻关系很好,但自从原告怀孩子后,原、被告之间就开始产生了矛盾,两人为家庭琐事有时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的矛盾较为明显;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遂分居至今;2015年9月21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基本事实清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两人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4年有余,并且还生育了一个男孩,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较好;虽然,两人婚后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特别是因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的关系不好,致使两人的夫妻关系有些恶化,但两人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没有证据佐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有关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