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铜陵县五松镇百汇房产信息部诉张丽仙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94号原告:铜陵县五松镇百汇房产信息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伯乐花园人民大道14号网点。经营者:伍玉珍,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城北十九组观湖西区。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仙,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县五松镇百汇房产信息部与被告张丽仙居间合同纠纷民诉前调一案,原告铜陵县五松镇百汇房产信息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丽仙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五松镇百汇房产信息部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丽仙民诉前调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五松镇百汇房产信息部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