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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军强与金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强,金海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蒋军强,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金海松,男,朝鲜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三轮家具业主,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蒋军强诉被告金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30日由审判员李玉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海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蒋军强诉称:金海松以资金紧张为由在我处拿走2.5万元的油漆,后给付我5000元的油漆款,尚欠2万元油漆款未给付,金海松便于2013年9月24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之后我多次向金海松催要欠款,金海松总以过几天给为由一直拖到现在,至今未给。现我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海松返还我欠款2万元。金海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金海松在原告蒋军强处购买2万元油漆,但未给付货款,便于2013年9月24日向蒋军强出具欠条1张。后蒋军强向金海松催要货款,金海松未予给付。现原告蒋军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海松返还其欠款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1张。因金海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庭未总结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蒋军强将其所有的油漆卖给金海松,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金海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但其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蒋军强的权益,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审理的范畴。现查明,金海松尚欠蒋军强油漆款2万元,蒋军强要求其给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金海松欠原告蒋军强油漆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被告金海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给原告。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玉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