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焦其民与吴长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305号原告:焦其民。委托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春。原告焦其民与被告吴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焦其民提供的被告吴长春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吴长春应诉,原告焦其民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吴长春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我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其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建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