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志敏诉被执行人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敏,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03-1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敏,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蓝天村枫树山组***号。被执行人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302332-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496号锦湘国际星城锦绣苑7栋、8栋1502房。法定代表人罗坤,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坤(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创新村二村民组**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敏与被执行人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志敏本金200000元,2015年2月份的收益3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应付款项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3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0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坤存款或其它收入2172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