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申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X与张敏、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胜利,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敏,无业。委托代理人钱宝余,连云港市赣榆县司法局干部。原审被告:李晓华,工人。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晓华于2012年3月5日向张敏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张敏在起诉时将借款期限由6月5日改为9月5日。申请人的保证期限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判决错误认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判令申请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显然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14)丰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张敏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提出。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并于2014年8月21日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萍审判员 史炜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