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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黄河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黄河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黄河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红,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青本院在执行南阳黄河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青下落不明,财产无法查实。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渠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