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戴启荣、韩玲与韩建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戴启荣。申请执行人韩玲。被执行人韩建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建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韩建磊所有的相应价值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相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