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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贯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贯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晖,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贯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贯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