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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娟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许某,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许某指控被告人张某娟侵占、职务侵占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深福法立刑初字第10号刑事裁定,以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对自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自诉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5年7月14日,自诉人许某以张某娟为被告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指控称:一、张某娟使用非法身份证购买了××花园8套房产,其目的是藏匿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情节恶劣,数额巨大;二、深圳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娟从1995年接手管理公司开始一直到公司被非法清算就一直有计划地转移侵占××公司的财产。综上,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娟犯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娟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追索被张某娟侵占的××公司财产以及孳息。本院认为:一、自诉人诉称张某娟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非法身份证购买的房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侵占罪的侵占对象,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就婚内共同财产所引起的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二、自诉人诉称张某娟侵占深圳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巨额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恩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