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军、李凤莲、贺长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军,李凤莲,贺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334号。负责人瞿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筱,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被告李凤莲,女。被告贺长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军、李凤莲、贺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24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