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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军、李凤莲、贺长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军,李凤莲,贺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334号。负责人瞿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筱,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被告李凤莲,女。被告贺长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军、李凤莲、贺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24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