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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成吉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1)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成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263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成吉,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9月21日、2008年1月29日、2012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3日分别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强制戒毒三个月、行政拘留十五日,被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郭浩,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成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长净开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成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梅、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成吉及其辩护人郭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成吉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球贸易中心6栋2单元1705室家中,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58克出售给周某甲,周某甲离开赵家后被抓获,上述毒品被收缴。当日20时许,赵成吉的女友周某乙(另案处理)返回赵成吉住处取甲基苯丙胺5.12克后被抓获,毒品被收缴,赵成吉潜逃。公安人员在赵成吉住处收缴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15.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1.3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综上,被告人赵成吉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4.79克。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赵成吉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成吉在家中贩卖毒品给周某甲被查获后,公安人员又在其家查获毒品并在其女友处缴获部分毒品的事实,被告人赵成吉供认,并有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及指控被告人赵成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赵成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赵成吉将少量毒品贩卖给他人后毒品被查获,其女友在赵成吉住所取出的毒品亦被查获,公安人员又从其住所查获到毒品。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赵成吉用于贩卖,故指控赵成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当。指控赵成吉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亦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被告人赵成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出售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赵成吉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故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赵成吉因贩卖毒品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属自首,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成吉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贩卖毒品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被告人赵成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赵成吉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2015年6月10日在受理该案件后,未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告知上诉人赵成吉有权委托辩护人,也未履行告知赵成吉家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之法定程序,非法送达起诉书,在使用普通一审程序,正式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6月18日不满十日开庭审理并作出(2015)长净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在赵成吉家收缴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而是要自己吸食,请二审法院依法处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成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并有在第一、二审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移交毒品清单及照片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于2014年10月4日,在上诉人赵成吉居住的环球贸易中心6栋2单元1705室的楼下将在赵成吉住处购买毒品的周某甲抓获,收缴甲基苯丙胺1.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58克。后又将周某乙抓获,在周某乙处收缴甲基苯丙胺5.12克。后公安人员在赵成吉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15.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1.33克。收缴的毒品已移交、送检。2015年2月7日赵成吉向公安机关投案。2.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视听资料证实,涉毒人周某乙被抓获后,对在其处收缴称重为5.12克的甲基苯丙胺作了指认;周某乙对其与赵成吉居住的环球贸易中心6栋2单元1705室内藏毒品的地点及收缴后称重为15.77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称重为1.3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作了指认;赵成吉归案后亦对藏毒品和贩卖给周某甲毒品的上述地点作了指认;周某甲被抓获后对被收缴的毒品作了指认,并确认毒品系在赵成吉处购得。3.长春市公安局(长)公(刑技)鉴(理化)字(2014)2170号、(2015)186号鉴定意见证实,在周某乙、周某甲处收缴的疑似冰毒、冰毒片样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4.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赵成吉出生于1984年2月12日。5.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诉人赵成吉因吸毒于2007年9月21日被强制戒毒三个月;于2008年1月29日被强制戒毒三个月;于2012年1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12月3日被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0月20日周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6.侦查实验结论证实,2014年10月4日,公安人员对周某甲、周某乙分别进行冰毒尿样试板检验,结果均呈阳性。7.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15时许,我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球贸易中心6栋2单元1705室赵成吉家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在赵成吉处购卖冰毒2克、麻古6粒,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8.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我和赵成吉刚处3个月的朋友,因为他吸食毒品,每次他买回来毒品后放在我俩住的茶几下面,供我俩一起吸食,我大概10天吸食一次毒品,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在10天前。2014年10月4日下午,我家来了一矮个男的,名字我不知道,我看见矮的男子和赵成吉吸食毒品,下午3时许,我家来了一高个男的,他来干什么我不知道。下午4时许,我和赵成吉,高个的和矮个的一起出去的,晚上,我和赵成吉吃完饭回来要去宾馆住,我去我们居住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球贸易中心6栋2单元1705室取毒品要去宾馆吸食,赵成吉在车里等我,我取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了。9.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因为我吸食毒品被抓获了。2014年10月4日14时许,我在赵成吉家里和赵成吉吸食的毒品,我吸食的麻古,赵成吉吸食的麻古加冰毒。我俩各使一个瓶子,都是单独使用的吸食的,麻古和冰毒是赵成吉提供的。10.上诉人赵成吉供述证实,周某乙取毒品要去宾馆吸食,我买了20多克冰毒是2014年10月1日20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利洋亿江南酒店后面居民区里一栋楼楼下在曲涛处购买。我买的30片麻古是在一个出租车司机花每片55元,共人民币1650元买的,他开车拉我去长春开发区六区景岗山烧烤一条街附近取的,具体从什么人那里拿的我不知道,这个司机的出租车号我没有记,也没留电话,找不着他了。我买来的冰毒和麻古就是为了自己吸食,公安机关扣押的数量我都认。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上诉人赵成吉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2015年6月10日在受理该案件后,未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告知上诉人赵成吉有权委托辩护人,也未履行告知赵成吉家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之法定程序,非法送达起诉书,在使用普通一审程序,正式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6月18日不满十日开庭审理并作出(2015)长净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卷宗记载上诉人赵成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该案,同日向赵成吉送达起诉书副本,该起诉书副本笔录记载,原审法院已明确告知赵成吉有权聘请辩护人,赵成吉明确表示不请辩护人,原审法院向赵成吉送达起诉书满十日后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赵成吉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赵成吉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在赵成吉家及周某乙身上搜缴收缴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而是要自己吸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上诉人赵成吉在家中贩卖毒品给他人后,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处及周某乙身上收缴的毒品应计算在赵成吉的贩卖毒品数额中,赵成吉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予以采纳。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赵成吉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赵成吉因贩卖毒品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其行为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福庆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代理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裴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