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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执字第1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新岭与高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岭,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1255-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岭。被执行人高芳。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2008)荣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荣成市支行账号60×××10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