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建林与张明法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林,张明法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朱建林。委托代理人:毛国平,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亚,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明法。委托代理人:薛卫海,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建林与被告张明法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100万元、预付款100万元,并承担定金双倍损失100万元,合计30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建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林撤回对被告张明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朱建林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