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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永礼与陈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礼,陈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516号原告陈永礼。被告陈青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礼与被告陈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