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吴善明、梁侠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吴善明,梁侠,陶维文,吴春红,欧结胜,吴善燕,肥西县和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1号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与亳州路交口天庆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周飚,职务会长。被告:吴善明。被告:梁侠(吴善明之妻),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陶维文,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吴春红(陶维文之妻),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欧结胜,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善燕(欧结胜之妻),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肥西县和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吴善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吴善明、梁侠、陶维文、吴春红、欧结胜、吴善燕、肥西县和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七被告名下价值8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善明、梁侠、陶维文、吴春红、欧结胜、吴善燕、肥西县和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亓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