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和珍与甘光亮、雷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和珍,甘光亮,雷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高和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智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光亮。被告:雷玉美。原告高和珍为与被告甘光亮、雷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甘光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雷玉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和珍的委托代理人潘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光亮、雷玉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2月25日,被告甘光亮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雷玉美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借款后,被告仅支付2012年11月25日前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和珍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雷玉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甘光亮、雷玉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高和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