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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永海、张秀萍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海,张秀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304号原告高永海。原告张秀萍。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玉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高永海、张秀萍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讼,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永海、张秀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海、张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陈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