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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商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商初字第00099号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麒麟镇麒镇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海门市海门镇嘉陵江路598号。法定代表人陆亚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军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