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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石化胜利油建与山东天弘化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54号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法定代表人:贾芳民,执行董事。被告: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西,港北一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王振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29元,减半收取36764.5元,由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消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