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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泽周与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13号原告王泽周,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8日。委托代理人杨伯恒,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龙鸿,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852-8。法定代表人刘方令,局长。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周小梅,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周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周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