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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三峰与杨天锋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峰,杨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异议人王三峰,男,汉族,住合阳县王村镇。申请执行人杨天锋,男,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天锋与被执行人李永宏、刘桂芳、李杨虎、李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1日查封了以上四被执行人位于合阳县西环路张家巷口67号门面房四间六层(含地下室)。执行异议人王三峰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异议人王三峰称,查封财产系他为以上四被执行人承建的在建工程,尚未交工。按双方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因四被执行人未付清他的工程款250000元,他已于2014年农历3月起合法占有了该门面房一层南边两间房屋。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杨天峰的申请。本院查明,执行异议人王三峰诉称事实,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实。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查封房产属在建工程且尚未交工,但其财产权归四被执行人所有。执行异议人王三峰于该房产查封前已实际占有南边两间门面房,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无法认定该两间房屋的权属,所以其执行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合执字第00042号执行裁定书第一条中对一层南边两间房屋的查封措施。二.驳回其他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崔红丽审判员  王增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