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1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作出(2015)怀鹤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2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怀化市鹤城区老化工厂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蓝灰色挎包内发现大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毒品疑似物。经称量,甲基苯丙胺净重35.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51克,共计44.85克。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并有××,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8时30分许,上诉人黄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老化工厂附近被接到举报的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当场从黄某随身携带的蓝灰色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7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瓶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2包。经称量,甲基苯丙胺净重35.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51克,共计44.85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收、领取涉案财物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依法对黄某随身携带的一个蓝灰色挎包进行检查时,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7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瓶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2包。公安民警对该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扣押。2、现场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证明公安民警抓获上诉人黄某后,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毛重50.36克,净重35.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毛重10.26克,净重9.51克。3、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怀公物鉴(理化)字(2015)9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上诉人黄某随身携带的蓝灰色挎包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及概貌。5、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怀鹤公湖天检(2015)第0046号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证明黄某的尿样检测结果为阳性。6、湖南省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证明黄某系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目前无明显××性症状。7、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鹤公(湖天)决字(2015)第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鹤公(湖天)强戒决字(2015)第015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分别证明,黄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8、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黄某到案的基本情况。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9、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黄某的身份情况。10、上诉人黄某对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44.85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4.8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发后,上诉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上诉提出“系初犯,并有××,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湖南省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证明了黄某目前无明显××性症状,且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己充分考虑了黄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案发后的悔罪态度,对黄某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云生审判员 陈燕琳审判员 龚 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舟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