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谢晓辉、林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299-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负责人:陆斌,主任。被执行人:谢晓辉。被执行人:林雪玉。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谢晓辉、林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了银信、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李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