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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辉化肥有限公司诉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苏雁彬、郑州金砖农资有限公司、河南可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03-1号原告河南省中辉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69352194-0。法定代表人王玉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军,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简称天盛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808408-4。法定代表人申俊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秀全,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雁彬,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货场东路114号4号楼3单元303号。身份证号:412301197605014513。被告郑州金砖农资有限公司(简称金砖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铁炉村。组织机构代码:57496689-1。法定代表人:申俊峰,职务:经理。被告河南可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可中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17号。组织机构代码:39574439-6。法定代表人侯留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辉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被告苏雁彬、被告郑州金砖农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可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物(郑房权证字第14012486**号房产)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存放在中农控股(商丘)物流有限公司氯化铵的查封。二查封郑房权证字第14012486**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佳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