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唐荣明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17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荣明,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全州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未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荣明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荣明及其辩护人黄振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唐荣明到晋江市池店镇清濛村村委会附近其表妹谢某1(2008年12月31日出生)家玩耍,后见其家中无其他成年人,遂奸淫了被害人谢某1。案发后,谢某1的母亲报警,被告人唐荣明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往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被害人父母表示谅解被告人唐荣明。本院另查明,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12015年9月14日骨龄为约6.5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荣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报告文件、案发现场照片及平面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信息、晋江市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蒋某、谢某2、谢某3的证言,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DNA检验鉴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荣明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荣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精神,更应依法严惩;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荣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唐荣明的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荣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永哲审 判 员  阮 芳人民陪审员  赖建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雅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