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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712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黄某某,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黄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86年4月30日登记结婚,1987年5月21日生育一子张忞琦。婚后,双方因故发生争执,原告曾将被告肋骨打骨折。2014年某日,被告发现原告与某异性逛商场,双方又起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认为,2011年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让儿子出面,导致原告与儿子发生矛盾。因被告谩骂不停,原告无法忍受,才动手打人。关于某异性,是原告与朋友聚会相识,因为原告心情郁闷,邀请某异性去商场散心,期间某异性头晕,原告扶着她并帮其拿东西,平时接触不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坚持离婚诉请。被告认为,近五年来因原告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原告凌晨1-2点回家,故意找茬,为了一句话吵架,甚至砸东西,儿子只是劝架。2014年2月2日,原告与某异性亲昵地从商场走出来,被被告当场看见。双方结婚三十年,儿子尚未成家,且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儿子,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予珍惜。当然,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以宽容之心相待,多些理解,多些关爱,以利于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难于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来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