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重燃与张业君、曲修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重燃,张业君,曲修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王重燃。被告张业君。被告曲修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重燃诉被告张业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重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重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元,财产保全费256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仁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