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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夏和平与敖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和平,敖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5-3号申请人夏和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敖文华,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夏和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石首市公安局返还被申请人敖文华的20万元,并由案外人汪四华用其车辆作为担保。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夏和平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二、解除对担保车辆的查封。保全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夏和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家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